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前录取协议书必备条款
一、本协议一经签署,即视为考生将本校作为唯一的志愿学校,且自愿放弃填报其他学校志愿的权利。
二、本协议签订前,如考生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高职“3+2”连读、中高职“3+2”分段培养及中职与普通本科“3+4”分段培养试点班录取,则本协议无效。
三、考生中考成绩如未达到当年省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,则本协议无效。